重庆彭水民泰村镇银行《个人借记卡领用合约》

发布时间:2021年09月06日     来源:     字体: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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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彭水民泰村镇银行

个人借记卡领用合约

重庆彭水民泰村镇银行(以下简称“甲方”)与重庆彭水民泰村镇银行借记卡申领人(以下简称“乙方”)双方达成一致,就乙方向甲方申领使用借记卡有关事宜签订如下合约:

一、乙方知悉并同意遵守《重庆彭水民泰村镇银行个人借记卡章程》(包括以后不定时修改后的版本),履行本协议。

二、申领

(一)凡中国境内的自然人(包括中国公民、外籍人士、港澳台同胞)均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甲方申领借记卡。

(二)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真实、合法、有效。甲方应对乙方相关个人资料保密,但在重庆彭水民泰村镇银行内部使用,法律法规及金融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或甲乙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乙方留存在甲方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动时,应及时前往甲方营业网点办理个人信息变更手续。否则,由此造成业务不能及时处理等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四)甲方对符合申领条件的申请人予以发卡。乙方领取借记卡后,应立即在卡片背面签名栏内签署与申请表上相同的签名。

三、使用

(一)甲方可通过营业网点、网络等方式向乙方提供用卡须知等相关资料,以方便乙方正确使用借记卡。

(二)乙方保证将借记卡用于合法用途,保证自己利用借记卡从事的各种交易为法律所允许。

(三)IC借记卡实行双账户管理,卡内分设银行借记账户和电子现金账户。借记账户为主账户,乙方应遵守甲方相关业务规定。电子现金账户可用于日常小额支付服务。

(四)乙方因卡片到期、毁损等原因需要换领新卡的,乙方可持卡片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甲方指定营业网点办理补卡手续。卡片毁损换领新卡须交纳换卡手续费。

(五)乙方使用重庆彭水民泰村镇银行的ATM等自助设备时,如发生吞卡,应及时与自助设备所属管理机构取得联系,并按银行指定时间及要求办理领卡手续。过期未领的,甲方将按有关规定对被吞卡片进行废卡处理。在其他银行的ATM等自助设备发生吞卡的情况,应及时按照相关银行的规定办理手续。

(六)乙方与商户或甲方以外的受理银行之间发生的任何纠纷,均应由双方自行解决,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但会视情况提供必要的帮助,乙方不得以此为由对甲方划付交易款项提出异议。

(七)乙方可通过甲方营业网点、客户服务电话、网上银行、手机银行、自助终端等渠道了解其借记卡的账务变动情况。

(八)乙方办理借记卡换卡业务后,不管卡号是否变更,均不影响原债务责任的承担,部分签约功能可以自动转移至新卡内,对于不能自动转移的签约功能,乙方应及时到原签约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九)为便利持卡人的小额交易用卡,甲方发行的带有“闪付”、 “QuickPass”或“水波纹”标识的银联IC卡同步开通小额免密免签功能,乙方在指定商户进行一定金额及以下的交易时,只需将卡片靠近受理终端感应区即可完成支付,无需验证密码也无需在打印凭证上签名。小额免密免签功能的限额以甲方对外公布的限额为准并可经公告后调整。乙方可通过甲方网点或甲方客服电话等渠道关闭小额免密免签功能。

四、密码

(一)借记卡主账户密码由乙方本人在开卡时直接设置。

(二)凭密码进行的交易,相应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为该项交易完成的有效凭证。

(三)乙方应妥善保管卡片及账号、密码等资料,不得将借记卡转借他人使用。因乙方泄露个人资料、密码或将账户转借他人使用造成的风险及损失由乙方承担。乙方应正确使用密码,避免使用易被破译的数字,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乙方本人所为,由此产生的后果由乙方承担。电子现金交易不使用密码。

(四)乙方在使用时,如连续输错三次密码,卡片将被锁定,禁止所有持卡交易。如需要继续使用的需按照要求到甲方营业网点办理解锁手续。

(五)借记卡密码遗忘时,乙方应按甲方相关业务规定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卡片到甲方指定营业网点办理密码挂失。卡密码挂失将不影响基于此账户的自动转账、代缴费等签约交易。

五、卡片挂失

(一)乙方应妥善保管所持借记卡卡片,如卡片遗失或被盗,应及时通过致电甲方客户服务中心或甲方提供的其他途径办理主账户口头挂失或到甲方指定营业网点办理主账户正式挂失。挂失自相关手续办妥后即时生效,乙方不承担挂失有效期内该卡被冒用所造成的资金损失,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挂失时间及金额以银行系统记录为准。

(二)为协助乙方防范风险,乙方进行口头挂失时,甲方核对相关信息无误后将暂时对该卡主账户进行止付。口头挂失的有效期为五天。乙方必须在口头挂失有效期内到甲方指定营业网点补办正式挂失手续,否则有效期满后口头挂失自动失效,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短信等电子渠道受理的挂失为口头挂失。

(三)正式挂失时,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提供卡号、乙方姓名、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等相关资料。甲方核对相关信息无误后将立即对该卡主账户进行止付,挂失时间及金额以银行系统记录为准。

(四)正式挂失后,乙方应按甲方相关业务规定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凭证到甲方原挂失网点办理挂失补卡手续,补卡时须交纳手续费。

(五)挂失生效后,若乙方申请办理解除挂失,必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卡片及相关凭证到甲方原挂失网点办理解除挂失手续。

(六)借记卡电子现金账户不能挂失,甲方不承担电子现金账户资金损失。

(七)因下列情况之一产生的债务或损失,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电子现金账户交易;

2.乙方正式挂失生效前发生的交易;

3.乙方有欺诈或其它不诚实行为的;

4.甲方调查情况,遭乙方拒绝的;

5.遗失或被盗借记IC卡上无乙方签名

六、销户

(一)乙方的借记卡遗失申请销户,借记卡主账户余额以转账或现金的方式支付给乙方,电子现金余额不退还。

(二)乙方持IC借记卡销户,如芯片余额不可读,甲方先将借记IC卡主账户余额直接退还给乙方并进行借记主账户销户,电子现金余额暂不退还,待脱机消费清算后根据银行系统记载的金额退还给乙方;如芯片余额可读,甲方将IC借记卡主账户余额和电子现金余额直接退还给乙方。

七、有效期

(一)磁条借记卡不设有效期,IC借记卡设有效期,加入市民卡服务中心的金融IC卡有效期以卡面指定日期为准,电子现金账户有效期以密钥有效期为准。卡片过期即失效,因使用借记卡账户所形成的债务乙方仍需按照本协议进行清偿。

(二)乙方在IC借记卡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到甲方指定营业网点办理换卡手续,甲方为乙方重新发放新卡。

八、其他

(一)乙方在享受甲方提供的服务时,应当遵守本协议以及甲方不定期通过网点、网站或自助银行等渠道公布的相关业务规则等要求。乙方使用借记卡办理业务涉及其他相关业务规则时应一并遵守。

(二)借记卡内的存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存款利率及计息办法计付利息,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存款利息税。电子现金账户资金不计付利息。

(三)借记卡只能由乙方本人使用,不得出租、转让、转借。乙方因卡片保管不善、将卡片交他人使用或自身使用不当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本人承担。

(四)乙方及其代理人向甲方提供的身份证件应当真实、合法、有效,否则因此产生的一切纠纷及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工作、通讯方式(地址或电话)、身份证号码等个人资料发生变动,应及时到甲方办理变更手续,如未按规定办理,由此产生的风险损失和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乙方在申请资料当中填写的通讯地址和方式为甲乙双方所同意,任何书面通知只要发往以上地址,均视为已送达。乙方通讯地址和方式如有变动,应于十日内通知甲方。

(五)甲方为确保长期安全保存因业务或管理需要而采集、处理、传递及使用乙方和担保人的个人资料和信息,防范因非法披露和使用而使乙方遭受损失的风险,甲方承诺使用必要的技术和管理手段,限制员工接触权限,避免上述资料和信息被非法篡改、损毁、披露或提供。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同意甲方可出于下述目的使用乙方及其担保人的个人资料、信息及信用状况并披露给必要的第三方,范围限于:(1)为开展借记卡及其相关业务和提供借记卡相关服务的目的,自行使用或披露给甲方代理人、增值服务提供方、外包作业机构等提供产品或服务的第三方;(2)为风险控制的目的,自行使用或披露给甲方的关联公司、分支机构、服务机构(包括账款催收服务机构)以及监管机构、银行卡组织、同业组织和其他金融机构;(3)为维护客户关系、提升客户服务的目的,用于向乙方推荐或营销甲方的其他产品和服务(包括甲方代理销售的保险业务),但乙方不愿意接受的除外。除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披露或乙方授权甲方披露的以外,甲方承诺对上述信息承担保密义务,并要求接收甲方披露资料的第三方对上述信息承担保密义务。如甲方违反保密义务,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五)因不可抗力或供电、通讯等客观原因导致借记卡不能正常使用的,甲方将视情况协助乙方解决或提供必要的帮助,但不承担相关责任。对于在交易过程中,因暂时的网络通讯故障或其他原因造成的错账现象,银行有权根据实际交易情况进行账务处理。

(六)借记卡属于甲方所有,甲方保留收回或不发卡给乙方的权利。为保障乙方主账户资金安全,甲方在发现乙方的借记卡主账户存在被他人冒用等使用风险时,有权暂时对该卡主账户进行止付。若发现乙方在用卡过程中有不遵守合约第一条所述章程及本合约规定、损害发卡机构利益行为或其他违规、违法行为的,甲方有权限制其用卡功能或终止其用卡权利,并可授权有关单位收回其借记卡。

(七)甲方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协助国家司法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对乙方的借记卡账户进行查询、冻结和扣划。

(八)乙方同意按甲方公布的收费标准支付各类应承担的费用,同意甲方采用扣收的方式从乙方账户中收取相关费用。甲方有权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业务需要对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或标准等内容进行调整,并正式对外公告一定时期后执行并适用于本协议,无需另行通知乙方,如有需要,甲方将在公告前报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核准或备案;乙方有权在甲方公告期间选择是否继续使用借记卡及相关服务,如果乙方不愿意接受甲方公告内容的,应在甲方公告实施前向甲方申请变更或终止相关服务。乙方既不申请变更或终止本协议,又不执行甲方施行的公告的,甲方有权选择终止本协议。借记卡的服务内容、收费项目及标准等内容,均以甲方最新公告为准。

(九)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在使用借记卡时,应征得其监护人同意,且甲方有权认为此行为已事先取得其监护人的同意;在进行卡片申领、挂失、换卡等特殊业务时,应由其监护人代办。此类乙方的用卡行为及交易责任由乙方及其监护人承担。

九、本协议未尽事宜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人民银行及银行业监督机关的有关规章、政策规定及金融业的行业惯例办理。甲乙双方在履行合约时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在诉讼期间,本协议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十、本协议经乙方在《重庆彭水民泰村镇银行借记卡申请表》上签字,自甲方同意乙方申请并发放卡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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